权益处理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
(一)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
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担保证券涉及投票权行使时,由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持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直接参加投票。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征求信用交易客户的投票意愿,并根据信用交易客户的意愿进行投票。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涉及的利息税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客户的身份计算。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应当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客户。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三)其他权益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登记结算公司将认购证券记人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担保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客户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客户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取得证券公司同意后,申请将担保证券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客户应当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由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现行方式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由于客户未提出申请导致退市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担保证券的,登记结算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其清算组交付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相关证券仍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登记。客户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自行通过证券公司主张权利。
(四)融券交易期间权益的处理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客户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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