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与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证券公司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7.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或者自律管理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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