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证券交易辅导: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2012-06-01 18:12:26 字体放大:  

(二)市场风险的控制

对市场风险可能导致的市场波动、交易异常及危及市场安全等问题,一般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市场运行情况和融资融券交易的监控,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3.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对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

(1)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主要是提高保证金中现金的比重、在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缩小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范围或剔除某些品种等。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主要是在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上限内对全部品种或对某些品种调低折算率。

(3)调整保证金比例。主要是在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基础上提高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主要是在交易所规定的维持担保比例基础上提高维持担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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