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一)客户信用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可能性。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造成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危及市场安全,或造成证券公司客户担保品贬值、维持担保比例不足,且证券公司无法实施强制平仓收回融出资金(证券)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三)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
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而造成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可能性。
(四)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业务经营损失的可能性。
(五)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中断、监控失效而导致承担客户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或无法收回到期债权的可能性。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控制
(一)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
1.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1)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
(2)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3)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
(4)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和额度。
2.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证券公司应统一制定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内容完备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同时,合同应由公司总部统一印刷、管理和与客户签订。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2)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3)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3.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4.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当客户不能按约定补足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并启动强制平仓。证券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