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从业证券交易辅导: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2012-06-01 18:04:25 字体放大:  

(四)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询价交易方式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3个交易步骤。回购交易成交后,最后一个步骤是成交双方办理债券和资金的结算。

1.自主报价。参与者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做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做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公开报价还可进一步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类。单边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对资金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而面向市场做出的公开报价。双边报价是指经批准的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债券买卖价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并可同时报出该券种的买卖数量、清算速度等交易要素。进行双边报价的参与者有义务在报价的合理范围内与对手方达成交易。

2.格式化询价。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做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确认成交。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流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必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参与者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

债券回购交易成交确认后,成交双方需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与参与者签署的债券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若参与者对成交通知单的内容有疑问或歧义,则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4.结算。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和资金结算见本章第三节的相关介绍。

(五)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违规行为及处罚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债券回购业务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2.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3.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4.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5.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6.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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