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中,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买断式回购与前述质押式回购业务(亦称“封闭式回购”)的区别在于:在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而在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由于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可以自由:支配购人债券,如出售或用于回购质押等,只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返售给债券持有人即可。
买断式回购的这一特性对完善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买断式回购使大量的债券不:再像质押式回购那样被冻结,保证了市场上可供交易的债券量,缓解了债券供求矛盾,从而提高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合理地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债券资产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而债券回购业务是其调整头寸、进行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这些机构的资产流动性管理始终贯穿于其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也是体现其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买断式回购可以使大量回购债券不被冻结,突破了质押式回购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桎梏,提高了债券的利用效率,可以满足金融市场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买断式回购使交易双方处于对称的地位。对正回购方而言,由于回购协议具有较低的利率和较低的保证金要求,所以正回购方可以利用融入的资金建立一个具有杠杆作用的证券远期多头。对于逆回购方来说,不仅可以防止因为正回购方到期拒付资金而给逆回购方带来损失,而且逆回购方还可以利用回购“买断”的债券进行相应的规避利率风险和套利的操作。如果将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以及其他远期交易新品种等金融工具配合操作,可以组合产生一系列新的交易方式,满足投资者债券结构调整、规避利率风险等要求。
不过,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参与主体同质性较强、税收和会计政策等原因,截止到2009年年底,相对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并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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