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交收,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办理清算交收。
(一)初始清算交收
在回购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二)到期清算交收
回购交易到期清算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到期购回金额将到期购回的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其到期清算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三)质押券管理
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的债券作为质押。融资方结算参与人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国结算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对自营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将自营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并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对经纪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根据客户的委托,并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自己的名义,将该客户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由中国结算公司实施转移占有,并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名义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当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分别将各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质押券折算成标准券,与该证券账户发生的尚未到期回购融出的标准券总量、回购交易交收的履约情况进行比较,判断各相关证券账户质押券是否足额。发生新回购交易、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情况时,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自身也应当主动检查各证券账户是否发生质押券折成的标准券少于其融资金额的情况(俗称“欠库”)。质押券欠库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补足质押券。
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从相关质押库中转回质押券时,中国结算公司在确保质押券转回不会导致欠库的情况下办理相关转回手续。予以办理相关转回手续的,在转回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将申报转回的质押券转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名下,并可按结算参与人要求从其名下转入其指定的证券账户。
(四)违约处理
质押券欠库的,中国结算公司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其资金交收账户中扣划与质押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如次一交易日未补充申报提交,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券后相关证券账户仍然发生质押券欠库的,从该交易日起(含节假日)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中国结算公司暂不交付回购融资款项或扣划资金后,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补充申报足额质押券并向中国结算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在补充申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将暂不交付的回购融资款项或扣划的资金支付给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接受该结算参与人提出的转回多余质押券的申报。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可以按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从违约后第二个交易日起,中国结算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质押券,以充抵结算参与人未支付的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
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的,中国结算公司将依法采取扣取其自营证券等措施继续追索。
(五)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
1.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和公布。标准券折算率是指一单位债券可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其面值的比率。理论上,标准券折算率首先需要考虑违约风险防范的问题,需要达到以下效果:
当融资方到期无法归还融入款项后,融券方变卖质押券所得款项可以弥补融资方融入的款项、利息、违约金和相关交易费用。要防止出现债券市值小于其标准券金额的不合理现象(即“倒挂”,意味着债券值100元却可以质押融资100元以上)。基于这一思路,可以根据债券的当前市场价格及其波动情况对下一期的变现价值加以估计,并进一步扣除回购利息、违约金、交易费用等项目,将扣除后的变现净值与质押券的面值相除,并考虑该债券信用评级及担保等具体情况,确定下一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在计算过程中,相关参数取值越谨慎,“倒挂”的概率越小,结算风险越能较好的防范。但另一方面,相关参数取值也不能过分谨慎,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债券的回购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