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之间、其他参与者相互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债券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3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见券付款指在首次交收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交收方式。
券款对付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收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收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账的交收方式。
见款付券指在到期交收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收方式。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收指令,在约定交收日应有足额的用于交收的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是首次交收日至到期交收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收日,不含到期交收日。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银行间债券回购的折算率(折算比例)根据1997年6 月5 日《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定期公布。
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和结算有关情况,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账务查询等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债券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为账户所有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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