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2012-06-01 17:58:3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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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12月推出了买断式回购品种。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与到期结算。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此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结算参与人应当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资金交收账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另外,中国结算公司在结算系统中分别设立资金及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资金和证券的交收。此外,中国结算公司还以结算系统名义,开立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和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分别用于核算和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或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暂扣的交收担保品、交收透支后的待处分证券。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在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的交收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履约金。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按照买断式回购品种设定并公布。如有调整,调整后的比率适用于调整日后的交易,已发生交易的履约金不追溯调整。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履约金并入结算参与人当日清算净额在资金交收账户中交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对履约金计付利息。在收到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履约金后,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立即对履约金单列专户代为保管,直至买断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完成。

(一)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

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清算。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 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按参与人清算编号对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与其他品种的交易进行清算,形成一个清算净额。

2.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资金方面,T 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T-1 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 资金预交收。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当日清算应付净额的,或当日清算应收净额不足抵补历史透支的,该参与人T+0预交收资金不足,其差额为待交付金额,必须在T+1 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补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内。T+1 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证券方面,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将处于交收状态的国债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具体做法如下:T 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结算参与人委托,将国债从买入证券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统一划拨至证券集中交收账户。T 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或T 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但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不小于该应付净额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应付标的国债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拨至相应卖出证券账户。T 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且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该应付净额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对其实施证券待交收处理。如T+1 日结算参与人履行了资金交收义务,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相应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相应卖出证券账户。 T+1 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相关待交收处理规则确定待处分证券。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依法拥有处置权。同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并提请证券交易所暂停该结算参与人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

(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

对于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成交记录完成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交收。结算参与人多笔应付、应收不做轧差处理,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对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不提供交收担保。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 日(R 为到期日)14:00。回购到期清算日(R 日)9:00~15:00,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通过PROP 系统对当日到期的一笔或多笔买断式回购申报不履约。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接受对同一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参与人发送的不履约申报后将申报结果即时反馈给申报人。参与人可通过PROP 平台实时查询申报结果。参与人申报不履约后其购回交收义务自动解除,相应的履约金不予返还。

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到期购回日(R 日)。回购到期清算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参与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进行单独清算,并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明细清算数据。R 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剔除融券方已作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各卖出证券账户中标的国债是否足额。若足额,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该足额标的国债做冻结处理;若不足额,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券方参与人违约。

2.到期购回交收日(R+1 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于R+1 日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在剔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已作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其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若足额则完成该笔资金交收;若该资金交收账户中当前可用于交收的余额小于某笔交易的金额,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资方违约,不进行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

①对融资方违约的交易,融券方应付国债义务自动解除,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原冻结的标的国债予以解冻,解冻国债在R+2 日可用。

②对于双方均履约的交易,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每个参与人应付或应收汇总两个金额,在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进行借记或贷记处理;同时,将卖出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解冻,划拨至融券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融资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3.到期购回交收日(R+1 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当日交收完成后,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交收明细数据。

(三)履约金返还规则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根据买断式回购业务原则及当日交收结果判定履约金的归属,并将处理结果并入当日二级市场净额清算。履约金归属判定规则如表9-1所示: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于R+2 日日终,在结算参与人现有资金交收账户内完成包括履约金返还的净额资金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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