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结算风险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组织结算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根据成因,大致可以将证券结算风险分为以下几类: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包括买方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风险,或卖方不能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风险。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要向守约一方支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因此,在证券公司参与交易时无需顾忌对手方信用风险的同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身也因此集中承担了所有的对手方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本金风险”和“价差风险”(价差风险也称“重置风险”)。前者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付出证券但收不到对应款项,或者付出款项但收不到对应证券的风险。后者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处置措施时价格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例如,在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采取暂不向违约方交付证券的本金风险防范措施(即实行货银对付原则),同时履行共同对手方职责,按先前的成交价将对应卖出款项垫付给守约方。为收回垫付款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处置证券,但如果处置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先前的成交价,变卖所得将不足以弥补此前的垫付款项,这一风险即为价差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在面临资金或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垫付资金或证券给守约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后果将十分严重,很可能导致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证券市场被迫闭市。此外,由于守约方无法收到原先预期能收到的款项或证券,因此也极易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到其他金融市场。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硬件、软件和通讯系统发生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效率低下致使结算业务中断、延误和发生偏差而引起的风险。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为法律法规不透明、不明确或法规适用不当,导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遭受损失的风险。
(五)结算银行风险
结算银行破产、倒闭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放在结算银行的存款将面临无法足额收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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