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

2013-03-26 11:21:0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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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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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购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

资产并购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情形。

(二)并购要求

(三)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

1.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3.外汇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4.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

6.税务登记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

知识点三、基本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界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和债务的处置

(三)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

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四)出资时间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企业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五)出资比例的确定

(六)投资总额上限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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