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证券交易第六章考点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2013-03-11 14:41:2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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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

本章主要考点

1.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特点。

2.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3.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禁止行为的内容。

4.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特点(掌握)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及投资范围

(一)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具体地说有以下四层含义:

(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 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 新增规定:

自2011年6月1日起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

央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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