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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我国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享有: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行使这一权力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通过,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2/3以上通过。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一是普通股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是解散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一般原则是: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我国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先决条件:第一,解散之时。第二,法定程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其他权利。第一,查阅,建议或质询。第二,转让。第三,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优先认股权是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票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目的:一是保证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保护原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股东有三种选择:第一,认购。二是,权利转让。三是,不行使听任失效。是否具有优先认股权,取决于认购时间与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前,享有;之后不享有。前者含权股,后者除权股。
(股东的义务简单浏览)
知识点(P50-51):优先股票的定义及特征。(多选、判断)
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权)。一方面,代表对公司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兼有债权的若干特点,事先确定固定的股息率。好处:1、筹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减轻股息的分派负担。2、无表决权,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分散。3、股息固定,风险小。但在公司盈利丰厚时,股息可能大大低于普通股。特征:
1、股息率固定
2、股息分派优先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
4、一般无表决权
知识点(P52-53):优先股种类。(多选、判断、单选)
依据股息在当年未能足额分派时,能否在以后年度补发,分为:
1、积累优先股。
2、非积累优先股。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
依据获得固定的股息外能否参本期剩余盈利的分配,分为:
1、参与优先股。能参与。
2、非参与优先股。不能参与。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票。
依据能否转换成其他证券,分为:
1、可转换优先股票。可转。大多数转成普通股票或另一种优先股。
2、不可转换优先股票。不可转。
依据能否由原发行的股份公司出价赎回,分为:
1、可赎回优先股票。在一定时期按特定赎买价格由发行公司收回。公司赎回必须在短期注销。
2、不可赎回优先股。
依据股息率是否变动,分为:
1、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
2、股息率固定优先股。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都是股息率固定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