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证券从业;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2012-11-27 10:48:5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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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依据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一)净资本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 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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