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格考试《证券交易》:优先成交标准

2013-03-11 19:15:5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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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二)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交所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深交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深交所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申报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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