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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大纲要求:
掌握《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熟悉《刑法》对证券犯罪的主要规定。
掌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主要内容。掌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的询价制度和对证券发售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相应的业务指引,关于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债权担保、权益处理、监督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有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市场禁入措施的类型和相关规定。
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1.调整范围。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主要内容。共分12章,分别为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结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3.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5年对《证券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明确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
四是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市场秩序。
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六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七还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问题进行了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1.调整范围。核心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券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主要内容。《公司法》共分13章219条,对在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
3.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5年对《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人民币3万元。
关于出资方式:公司不仅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还可以用股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出资。
关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
(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要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关于公司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降低至3 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总股份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
(6)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监事会、监事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1.调整范围。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主要内容。分为12章103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