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证券从业考试第七章重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2012-11-27 14:19:26 字体放大:  

威廉希尔app 小编为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证券从业考试第七章重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等信息,祝愿广大考生取得满意的成绩。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3)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与2000万元;

(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符合的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l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二)禁止行为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在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七、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二)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为了加强市场准人的管理,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