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证券从业考试第七章重点:股东及股东会

2012-11-27 14:04:2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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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股东会

1.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2.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3.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

董事和董事会

1.董事的知情权

2.董事会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驶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3.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可以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为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例7-7(2010年3月单选题)《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由( )担任。

A.总经理 B.董事长

C.监事 D.独立董事

例7-8(2009年3月单选题).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签署公司股票是( )的职权。

A.董事会 B.股东会 C.监事会 D.董事长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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