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证券从业考试基础知识重点考点

2012-11-27 12:15:0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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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中关于保护客户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1) 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运行。

(2)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3) 行政清理组转让证券类资产应当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方案应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4) 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中国证监会认定。

(5) 除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外,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

(6) 除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正常支出外,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

2、 破产: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中国证监会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可以申请对被撤销、关闭的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并安置客户;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作出撤销决定,进行行政清理。

3、 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证券公司进行重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重整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证券公司破产,并组织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清理的,按规定进行行政清理。

4、 证券公司实施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证券公司实施重整的,重整计划涉及需中国证监会批准事项的,如变更业务范围、主要股东、公司形式,公司合并、分立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5、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和补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2个阶段定价,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要经过2个询价阶段。对目前网下累计投标与网上申购分布进行的机制进行调整,规定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还使参与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的机构资金不能重复进行网上申购,改变目前机构资金可以在网下、网上重复使用的情况,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关注的公平性问题。

所有询价对象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只有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能参与网下申购。如果在初步询价阶段参与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发行4亿股以上的、参与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发行人不得定价并应中止发行。这有利于增强定价的代表性,有利于加强市场对发行人的约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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