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证券从业考试《基础知识》考点串讲:证券公司的设立

2012-09-19 17:53:31 字体放大:  

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共有5次,第3次考试时间为9月24、25日,为了让大家更好地复习,威廉希尔app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频道为大家搜集整理了证劵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辅导资料,希望对考试朋友有所帮助!

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条件

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 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三个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l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由证监会审批。

1.行政审批程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

领取营业执照,并且自应当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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