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证券从业考试《基础知识》考点串讲: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012-09-19 16:45:5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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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对于不同类型的基金,持有人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方式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来行使对基金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基金运作的影响力大些。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召开基金受益人大会对基金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但对基金日常决策一般不能施加直接影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l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l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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