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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银行业的含义
1.狭义:即一级市场上的承销业务、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教材定义)
2.广义:涵盖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包括公司融资、并购、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对应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2009年4月20日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
发展历程: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和金融自由化
1.20世纪20年代的初期繁荣:证券承销与分销为主要业务,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经营
2.20世纪30年代的分业经营:1933年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的监管
3.20世纪80年代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1986年美联储通过的放松对银行控股公司和其证券公司监管的政策
4.20世纪末以来投资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1999年11月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全球金融业进入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5.美国金融风暴对投资银行业务模式的影响:投资银行处于证监会和银监会的共同监管下
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发行定价
1.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核准制(政府主导制)、注册制(市场主导制)
⑴1998年以前: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
⑵1998年以后:主承销商推荐,发审委审核,证监会核准
⑶后续的发展:上市保荐制度;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上市核准权赋予证券交易所
2.股票发行方式演变:
“网上发行”: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各地均有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3.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固定市盈率—→市场化定价
2005年1月1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市场化定价机制)
2006年9月11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9月19日起施行)
4.证券管理制度的发展
⑴债券市场上,由于国债一级市场的发行制度比较特殊,而企业债券发行规模较小,债券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对企业债券和国债现券交易和回购的管理方面。
⑵国债:有关国债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方面。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金融债券:1994年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人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面向金融机构发行。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主体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企业债券: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的债券,如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1998年的《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仍采用审批制,但上市交易则采用核准制。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并应当符合2006年实施的《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证券公司债券: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注: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企业短期融资券: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中期票据: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熊猫证券:是一种国际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债券由此诞生。
四、《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后新增内容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关联关系规范、累积投票、独立董事等规定;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发行交易的预先披露等新制度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一、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
《证券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承销与保荐业务。
1.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3.同次发行的证券,发行保荐与上市保荐为同一机构;联合保荐不得超2家。
二、保荐机构的资格
1.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⑵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⑶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⑷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⑸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⑹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
注:申请文件需由全体董事签字
三、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1.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⑵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⑶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⑷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⑸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
注:申请文件需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四、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1.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
2.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5个工作日内、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4.保荐机构的年度执业报告:4月份报送,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1.国债分类: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
2.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基本条件
凭证式国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记账式国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3.发行与审批:记账式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央行和证监会实施,并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意见;凭证式资格审批则由财政部会同央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意见。
六、企业债券的上市推荐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