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证劵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考点:新股发行的申请程序

2013-02-09 13:54:17 字体放大:  

威廉希尔app 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3年证劵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考试重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参加2013年证劵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新股发行的申请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l0名股东的,则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二)董事会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发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三)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决议1年有效;决议失效后仍决定继续实施发行新股的,须重新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四)编制和提交申请文件

(五)重大事项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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