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财务顾问机对于发行承销知识点辅导很重要

2012-10-19 21:16:42 字体放大: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当符合前条第(2)(3)(4)项及第(7)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

不得担任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1)最近24 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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