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组的产权界定(4种)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P85)
1.产权界定的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已投入的的固有资产形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鉴定为国有资产;
(2)具有法人资格的国企、事业单位以其占有的法人资产向公司投资,构成国有法人股的,也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应当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中的未分配利润资金也鉴定为国有资产。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股。
区分的关键:看主体是谁
2.国有股权的界定(P86)
(1)改组设立时的界定:
a.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撤销,国家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b.a中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若进入的净资产大于原企业所有净资产50%,界定为国家股,小于,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c.国有法人单位以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新设立时的界定
a.国有股b.国有法人股
3.国有资产的折股
(1)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其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
(2)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也允许公司净资产不完全折股,即国有资产折股的票面价值总额可以略低于经资产评估并确认的净资产总额,但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对占有的土地的处置方式:(4种,P87)
1.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后,界定为国家股。
2.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3.缴纳土地租金。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
4.授权经营。
(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由于历史原因,国企承担社会职能,造成非经营性资产的占比很大)
1.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对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非经营资产必须进行剥离。
2.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资产应完全划分开,非经营性资产或者留在原企业,或者组建新的第三产业服务性单位。该部分非经营性资产应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所分得的红利予以全部或部分的支持,使其生存和发展。
(四)无形资产的处置
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所使用的商标权必须随同产品和业务一并进入股份公司。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