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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和内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及验收
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上市前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监、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的培训→发行人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二)保荐机构的内核
规范保荐机构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保荐项目进入内核程序后,组织构建内核小组进行现场核查及材料审核。
具体规定如下:
1、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应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明确推荐标准,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保证推荐内部管理良好、运作规范、未来有发展潜力。
2、保荐机构应成立内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核小组的职责、人员构成、工作规则等进行适当调整,形成适应核准制度要求的规范、有效的内核制度。
3、保荐机构应当在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
4、对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保荐机构应当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5、保荐机构应建立保荐工作档案。
6、受发行人委托,保荐机构配合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编制招股说明书。
7、保荐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8、保荐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9、保荐机构应当建立股票承销工作的协调机构,并指定内部独立部门负责发行期间的监控和综合协调。
10、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发行人做好市场推介活动。
11、在行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向证监会报送承销总结报告。
12、保荐人应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1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1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出具回访报告报送证监会、发行人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召开5 个工作日前,将回访报告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