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章节讲义:企业在香港发行上市

2012-08-27 16:55:3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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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

一、中国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条件

1、适用于所有发行人的一般条件(6条,书329-330页)

2、适用于新申请人的附加条件:如属新申请人,其申报会计师最近期报告的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6个月。

3、有关新申请人的其他条件:

一般新申请人不得出现以下情况:在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最后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期内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在任何盈利预测期间或在现有财政年度(以较长期间为准)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上市时必须最少共持有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管理层股东是指控制5%或以上得投票权,并能对管理层做出指令或发挥影响力的股东。高持股量股东是指配售及资本化发行后有权行使本公司股东大会5%或以上的投票权,而且不是上市时管理层股东的那些股东。

二、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条件

1、运作历史要求: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在其呈交上市申请的日期前,在大致相同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

若新申请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此规定可减至12个月:(1)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2)上一个财政年度的会计师报告内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上一个财政期间的资产总值不少于5亿港元;(3)上市时预计市值不少于5亿港元。

须注意的是,在创业板不设立盈利要求。

2、市值要求:新申请人预期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实际上不得少于4600万港元;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5亿港元。

3、公众持股市值与持股量要求:(1)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的,不少于3000万港元;12个月活跃记录的,不少于1.5亿港元。(2)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无论何时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最低限度要达3000万港元)。若超过40亿港元,则公众持股量必须为下述两个百分比中的较高者:由公众持有的证券达到市值10亿港元(在上市时决定)所需的百分比或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0%。

4、股东人数要求:24个月活跃记录的,至少有100名股东。12个月活跃记录的,至少300名股东,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名股东合计持股量分别不得超过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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