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章节讲义:外资者并购企业规定

2012-08-27 16:41:0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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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1)股权并购情形:一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二是指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情形。一是指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二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2、例外情况。

(1)外商投资者购买境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再参照本规定(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办理。

(2)外商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再参照本规定办理。

(3)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境内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关于设立外商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再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

1、并购方式:规定了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并购方式。

2、并购要求:10条(书407页)。

3、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

(1)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3)外汇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4)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5)证监会

(6)税务登记机关

三、基本制度

1、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界定:外商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3)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4)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3、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

4、出资时间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5、出资比例的确定:

(1)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商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3)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6、投资总额上限的规定。

(1)股权并购投资总额上限:

【例5】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倍。

A.10/7 B.2 C.2.5 D.3

【答案】A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上限: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2)资产并购投资总额上限。书411页。

四、审批与登记

五、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

1、股权并购与并购顾问的条件。

(1)股权并购与境外公司的界定:本部分所指股权并购仅指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也即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2)股权并购的条件: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条件: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3)并购顾问的条件:信誉良好且有相关从业经验;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应有调查并分析境外公司注册地和上市所在地法律制度与境外公司财务状况的能力。

2、申报文件与程序。

(1)申报文件。

(2)程序:审核;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的领取;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的领取;税务的变更登记;并购不成功的处理。

3、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1)特殊目的公司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2)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符合的条件:产权明晰;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反垄断审查

1、外国投资者的报告事项: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

(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例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若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市场占有率达到20%,则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报告。

【答案】错

2、并购的审查。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以上;(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以上;(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3、审查豁免情形:(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4)可以改善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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