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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的评级
证监会2007年8月26日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新增内容。
1、申请证券评级业务的资信评级机构的条件:(1)具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2000万元;(2)具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3)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4)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5)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6)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7)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评级回避制度:
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评级业务:(1)证券评级机构与受托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2)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3)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5%以上;(4)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股份达5%以上;(5)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6)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回避: (1)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5%以上,或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3)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项目签字人;(4)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与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受评级机构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债券评级的监督管理:
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证券评级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证券评级机构应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鉴于这也是块儿新增内容,我们也来看个简单的例题。
【例3】证券评级机构不得受托开展评级业务的情形有()。
A.证券评级机构与受托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B.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
C.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股份达5%以上
D.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