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2012-08-22 11:10:1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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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1991年开始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国债;1996年起,公开招标方式被广泛采用。目前,我国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指通过投标人的直接竞价来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水平,发行人将投标人的标价自高价向低价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发行人从高价(或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需要发行之数额为止。 因此,所确定的价格恰好是供求决定的市场价格。我国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制定借鉴了国际资本市场的“美国式”、“荷兰式”规则,并发展出混合式招标方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09]1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目前记账式国债的招标方式主要有:

⑴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招标):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的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⑵美国式招标(多种价格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喂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⑶混合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票面利率购买当期国债;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购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2.对于投标的限定

⑴投标标位变动幅度。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在当期国债发行文件中另行规定。

⑵投标量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0.5%、10%;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对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0%,对于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2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⑶最低承销额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要求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3.具体的中标原则:

⑴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⑵边际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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