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汇票的出票

2013-10-11 15:47:0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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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亦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③确定的金额。在实践中,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2005年考题)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记载事项。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例题·判断题】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可以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付款金额。()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2)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在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未作记载,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的事项。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①付款日期。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

关于付款日期,《票据法》规定了四种形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只能在这四种法定形式中选定,而不能选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它任何形式。

②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它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2005年考题)

A.出票人签章

B.出票地

C.付款地

D.签发票据的用途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记载事项。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向乙签发商业汇票时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是()。(2007年考题)

A.乙交货后付款

B.票据金额10万元

C.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D.乙的开户行名称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记载事项。根据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主要包括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选项A是与汇票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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