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票据法基础理论

2013-10-11 15:44:27 字体放大: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4)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 

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续表


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第一,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第二,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
第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
第四,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第五,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例题·单选题】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

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根据规定,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5)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20日,于2013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于2013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于2013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20日,于2013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因此,选项B中乙的票据权利有效。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因此,选项A中甲的票据权利有效,而选项C中丙的票据权利消灭。(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因此,选项D中丁的票据权利消灭。(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