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票据法基础理论

2013-10-11 15:44:27 字体放大:  

(四)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2.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法》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例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签章

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⑥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这一规定主要是强调公民在票据上签名时只能使用本名。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相关考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2007年考题)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持票人明知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

D.银行汇票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行为。以上四项表述均符合法律规定。

3.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第二,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第三,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判断题】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2007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行为的代理。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

【例题·判断题】甲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应由票面上显示的本人和甲连带承担票据责任。()(2009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代理的规定。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五)票据权利与抗辩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第二,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以不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有()。

A.甲公司因退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支票

B.乙公司接受购买货物一方开出的用于支付定金的支票

C.丙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取得的支票

D.丁公司因接受赠与取得的支票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行为。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考题·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2007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的取得。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