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2013-10-11 15:39:46 字体放大: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订立合同之时,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产生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而并不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髙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2)保证。保证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不去某个发生战争的国家;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承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不改变保险标的的用途等。

如果投保人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即可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或不负赔偿责任。

(3)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是()。

A.告知、保证、履行

B.告知、保证、弃权

C.告知、保证、履行与禁止反言

D.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三:即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保险利益原则

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构成要件包括:(1)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性。(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确定性。

3.损失补偿原则。其基本含义包括:(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如果有险无损或者有损但并非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被保险人都无权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2)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

应当注意的是,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4.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此处的近因并非是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