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2013-10-11 15:39:4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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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的内容一般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一)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1.保险的概念。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

3.保险的构成要素。

(1)是可保危险的存在。无危险则无保险。其特征包括:①危险发生与否很难确定,不可能或不会发生的危险投保人不会投保,可能或肯定会发生的危险保险人也不会承保;②危险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危险发生的原因与后果很难确定;④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是非故意的。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保险是一种集合危险,分散损失的经济制度,参加保险的人越多,积聚的保险基金就越多,损失补偿的能力就越强。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4.保险的分类


根据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险。

根据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其费用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根据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

原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直接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又称第二次保险,或称分保,是指将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原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根据保险人的人数划分

单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复保险又称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