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上市公司收购

2013-10-11 15:36:12 字体放大:  

【考题·多选题】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2008年考题)

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收购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样也不能作为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

3.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的义务。

①报告义务。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在收购过程中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②禁售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③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此外,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为1亿股。2012年3月,乙公司经过法定程序收购了甲公司已发行股份1000万股,此前乙公司不持有甲公司的股份。2012年4月,乙公司经过法定程序收购了甲公司已发行股份2000万股。2012年5月,乙公司经过法定程序收购了甲公司已发行股份200万股。已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012年4月以后,乙公司每次增持甲公司的股份不超过200万股的,锁定期为6个月

B.2012年12月,乙公司最多可以减持200万股甲公司的股份

C.2013年2月以前,乙公司不可以减持甲公司的股份

D.2013年6月,乙公司最多可以减持2200万股甲公司的股份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的锁定义务。①选项A错,应当是自2013年4月以后,即达到或超过30%之日起一年后,锁定期为6个月。② 选项B错,乙公司持有股份30%不足一年。③选项C对,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④选项D 错,2013年6月,乙公司持有的3200万股全部可以减持。

(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4.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同样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例题·多选题】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0万股。以下是2012年某证券交易所发生的四起买卖A上市公司股票的事件,其中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有()。

A.甲在持有该股票3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万股;同日,再次购进5000股

B.乙在持有该股票3.5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5万股;次日,卖出1万股

C.丙在持有该股票4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万股。6月10日,购进5000股

D.丁在持有该股票2.5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5万股。次日,卖出1万股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有关权益披露情形的归纳


达到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3日内报告并公告

3日内暂停收购

通过协议转让

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

增减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3日内报告并公告

2日内暂停收购

通过协议转让

2.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规定的信息外,还增加了部分披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