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证券发行

2013-10-11 15:32:1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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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

1.证券发行的概念。

符合发行条件的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公众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

2.证券发行的分类


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又称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设立发行是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增资发行是为增加已有公司的资本总额或改变其股本结构而发行新股。增发新股,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采取配股或赠股的形式。

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而自行承担证券发行风险,办理证券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并由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证券发行事宜,承担证券发行风险的发行方式。

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规定,下列属于公开发行的有()。

A.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

B.向累计超过1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

C.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

D.向累计超过2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开发行证券。(1)无论发行对象人数多少,只要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都属于公开发行。(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

(二)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