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2013-10-11 15:26:4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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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存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存款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并获取存款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1.根据期限不同,存款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

2.根据存款人主体的不同,存款可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3.按照存款的币种不同,存款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4.按照支取的形式不同,存款可分为支票存款、存单(折)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和特种存款等。其中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款期限,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有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二)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目前,我国能够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

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依照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目的是为了保障存款机构支付存款的能力。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

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它有权负责制定、调整各种利率。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5.财政性存款专营。

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6.合法正当吸收存款。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三)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此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储蓄是居民个人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一种信用关系。

1.储蓄存款原则。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下列身份证件作为实名证件: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②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④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⑤外国公民,为护照。上述未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