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作企业的期限
(1)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2)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2.合作企业的解散
合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3.合作企业的清算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特点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B.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中外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D.二者均由中外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外方可以是个人,但是中方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出资人之间是合伙关系,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盈亏分配上,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都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所以选项A不正确。
经过威廉希尔app 的细心搜集和整理,关于“2013中级经济法第三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已经完整呈现给大家,小编祝愿各位考生经过学习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