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2013-10-11 15:17:33 字体放大: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1)一般规定

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②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考题·单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无特殊情况,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该一定期间为()。(2009年考题)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支付期限。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

(2)增资的特殊规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资产并购的特殊规定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

①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 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例题·单选题】外国甲公司拟出资500万美元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中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乙企业价值200万美元的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于2008年6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的向乙企业支付对价的下列方案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是()。

A.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业一次支付200万美元

B.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业支付120万美元,2008年11月30月支付80万美元

C.2008年12月01日向乙企业支付120万美元,2009年5月30月支付80万美元

D.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业支付80万美元,2009年5月30日支付120万美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本题情形中:①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D选项既没有在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也没有在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

(4)低于25%时支付对价期限的特殊要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①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②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6)假外资的排除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根据上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报送文件

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审批,领取批准证书

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批准或不批准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
领取营业执照
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
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登记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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