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重难点: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2013-10-11 12:58:5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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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注意第(2)、(3)项只包括“直系亲属”,第(1)项还包括了“主要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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