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威廉希尔app 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经济法考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考情分析】
考频:★★★★
2006、2008年判断,2006、2009年多选,2007、2011年单选
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注意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解释】站在债权人的角度,爱找谁找谁,爱要多少要多少(在债权范围内)。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解释】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多选题】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答案】AD
【解析】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2007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1年单选题)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解释】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能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多选题】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普通合伙企业)。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答案】AD
【解析】(1)选项AD: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选项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选项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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