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益性捐赠(2011年综合题、2012年单选题)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解释2】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服务协议或者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8.利息支出(2011年综合题)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9.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有关规定扣除。
10.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链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税金(2010年单选题)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释1】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价外税)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企业为职工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解释2】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12.损失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13.其他支出
(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5)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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