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威廉希尔app 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2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指导: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各级政府的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3.社会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