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2012-10-12 17:45:41 字体放大:  

表1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经审批的事项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设立

注册资本的增减

出资的转让

延长期限

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以人民币利润出资

 

 

资产抵押

 

 

 

【例题1·判断题】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2011年)

【答案】×

【解析】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例题2·多选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2007年)

A.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B.合作企业由中方合作者担任董事长

C.合作企业减少注册资本

D.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选项C: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减少,均须经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3)选项D:三个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均须经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

【例题3·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

A.减少注册资本

B.合营一方向他方转让部分出资额

C.延长合营期限

D.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经营所需的重要机器设备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要的原材料,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无需经审批机关的批准。

3.出资

(1)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

(2)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