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董事会的职权

2012-10-12 17:40:2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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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职权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其职权和待遇。

(3)修改企业章程等特别决议。

(4)对出资的对外转让作出决议。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有(    )。(2008年)

A.决定是否同意合营一方将其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者

B.决定是否解聘合营企业副总经理

C.决定合营企业发展规划

D.决定合营企业的分立方案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2)选项BC:合营企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3)选项D:属于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事项,肯定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表3-5                  不同类型董事会的比较

项  目

股份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董事会性质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人数

5~19人

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2次

每年至少召开1次

董事任期

不超过3年

4年

不超过3年

会议召开条件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