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2012-10-12 17:16:5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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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题·单选题】某啤酒厂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一批啤酒,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啤酒厂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A.啤酒厂发出啤酒的当天

B.购买方收到啤酒的当天

C.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答案】A

【解析】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后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