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收入总额

2012-10-12 17:01:14 字体放大: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