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2012考试经济法: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2012-10-12 16:57:4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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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②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③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④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⑤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