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抗辩权

2012-09-28 16:07:06 字体放大:  

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2008年单选题)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例题·单选题】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2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5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2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5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D

【解析】如果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的,后履行的当事人有权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